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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府都使字第1062612234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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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置有
    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
    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三、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將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交
    由審查機構辦理,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劃
    分。

四、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審查許可,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審查機
    構申請審核圖說,竣工後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
    工查驗。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
    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應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
    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府核備。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指派具有本辦法第
    八條規定人員資格者為之,其人員名冊每年應報請本府核備。

七、本市室內裝修申請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說審核:檢具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圖說文件,
        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核發「准予按圖施
        作許可函」。施作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日起六個月為限,因故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許可函作廢。如因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以上或不可
        抗力之因素者,得於規定期限內三個月前提出展期申請,審查機
        構得視實際情形核定完工期限。
  (二)竣工查驗: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四
        條規定圖說文件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
        格後,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請本府
        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前項第一款之正本一份隨許可函發給申請人收執,副本由本府存檔備
    查,另檢送許可函副本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另一份由審查機構收
    執存檔保存。

八、申請人於審查機構完成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消防審查之
    案件向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申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
    及竣工查驗,並將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
    構辦理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之期限為三十日,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限期修改之期限為六個月,並均以一次為限。審查機構對於未
    依限期或逾期修改與已廢止之案件,應每三個月實施清查,清查結果
    應報本府。

十、室內裝修經竣工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逾
    期未修改者,應報請本府依法查處。

十一、公有建築物部分按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標準表列金額八折計算。

十二、室內裝修相關書表,應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為之。

十三、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查及查驗業務,每件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
      果每季後隔(一、四、七、十)月十日前彙整報府備查。本府得就每
      季抽查三件審查機構及查驗合格之案件。

十四、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規定,並得由審查機構於依本辦法第
      七條訂定作業事項中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