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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嘉義市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發文機關: |
嘉義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2.19 |
發文字號: |
府都建字第1082601654號函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嘉義市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嘉義市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
展有關設施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特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委員會執掌為本市工業區申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
有關設施建造執照案件之預審。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之,副召
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兼任之;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
(二)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一人。
(三)本府法律顧問一人。
(四)本府建設處一人。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六)本府消防局一人。
(七)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一人。
(八)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一人。
四、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派員兼任,辦理
案件登記、統計、分析、會議紀錄及相關業務。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每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案件,必要時得加
開審查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七、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即
改聘(派)。
八、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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