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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嘉義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工務處
發布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5.16
發布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8110074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嘉義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嘉義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第二條  申請本府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第四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