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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嘉義市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8.07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第1085103126號函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嘉義市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嘉義市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審議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類
    文化資產重大事項,特設置嘉義市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市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內容及範圍審查。
    (二) 本市文化資產之指定審議事項。
    (三) 本市文化資產之登錄審議事項。
    (四) 本市文化資產之變更、解除或廢止審查事項。
    (五) 本市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推廣、修復、管理維護及再利用審查事項。
    (六) 本市文化資產緊急應變事項。
    (七) 本市文化資產相關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八) 本市文化資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九) 其他法令規定審查事項。

三、本會依文化資產類別,分設下列各審議會:
    (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
    (二)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會
    (三)考古遺址審議會
    (四)古物審議會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聘(派)之;置委員人數九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及本府文
    化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具有相關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五、各審議會成員組成如下: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設置十一人,且應
    有建築(至少三名)、文史(至少二名)、文化資產(至少二名)、都市計畫(至少一名)、
    法律(至少一名)。
  2.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會設置九人,且應有傳統工藝(至少二名) 、傳統表演藝術(至少二
    名)、傳統知識與民俗(至少二名)、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至少一名)。
  3.考古遺址審議會設置九人,且應有考古、人類學、民族學(至少三名)、文物保存科學
    (至少二名)、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至少二名)。
  4.古物審議會設置九人,且應有歷史、藝術史研究(至少二名)、傳統工藝研究(至少二名
     )、文物保存科學(至少二名)、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至少一名)。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以二次為限。期滿改聘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之人數,每次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七、各審議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其指定一人為代理主
    席。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列席,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會議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八、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
    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九、各審議會審查本市文化資產事項時,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或相關機關代表應自行迴
    避討論及表決。

十、各審議會開會,需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到場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列席
    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個人或團體提報之審議案,應邀請個人及團體提報者出席說明。

十一、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
      見提報審議會。
      審議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十二、各審議會得依審查或專案之需求,依據文化資產類別另組專案應變小組,小組由本
      會委員組成,該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應提送本會審議。

十三、本要點關於勘察、會議審查、公告及通知等規定,於辦理文化資產解除其登錄、指
      定、變更其類別及廢止或登錄時,準用之,但應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公
      告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