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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嘉義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免辦理變更事業計畫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8.23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府都更字第1082609138號函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嘉義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免辦理變更事業計畫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免辦理變更事業計畫處理原則
容:

一、嘉義市政府為簡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內容
    得免辦事業計畫之變更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期間變更內容如
    附表所列項目之一者,得免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程序。
    前項變更內容倘涉及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者,仍應依該規定辦理。

三、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內容,致財務變更者,實施者應承諾費用增加部分由實施者
    自行吸收。

四、實施者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申請變更內容應經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