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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嘉義市政府活化利用閒置不動產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
發文機關: |
嘉義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9.09 |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府授財產字第108510359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嘉義市政府活化利用閒置不動產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嘉義市政府活化利用閒置不動產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經管公有不動產使用效能,
避免閒置、低度使用等情事發生,以期提昇公有房地管理效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秘書長並兼任召集人。
(二)財政稅務局局長並兼任副召集人。
(三)行政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智慧科技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教育處處長。
(八)建設處處長。
(九)都市發展處處長。
(十)環境保護局局長。
另管有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之單位(機關學校)主管應列席與
會。
三、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乙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
會議,並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四、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處理方式。
(二)督導各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經管單位(機關學校)檢討及提出
具體改善活化方案。
五、小組成員之任期,隨本職同進退。開會時,成員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應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六、本府各單位(機關學校)應設立對應窗口,俾財產管理人員異
動交接後續應辦事項。
七、各閒置不動產管理人員執行活化情形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要點之
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相關行政事務由財政稅務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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