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嘉義市政府活化利用閒置不動產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9.09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府授財產字第108510359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嘉義市政府活化利用閒置不動產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活化利用閒置不動產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經管公有不動產使用效能,
    避免閒置、低度使用等情事發生,以期提昇公有房地管理效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秘書長並兼任召集人。
    (二)財政稅務局局長並兼任副召集人。
    (三)行政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智慧科技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教育處處長。
    (八)建設處處長。
    (九)都市發展處處長。
    (十)環境保護局局長。
    另管有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之單位(機關學校)主管應列席與
    會。

三、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乙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
    會議,並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四、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處理方式。
 
(二)督導各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經管單位(機關學校)檢討及提出
    具體改善活化方案。

五、小組成員之任期,隨本職同進退。開會時,成員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應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六、本府各單位(機關學校)應設立對應窗口,俾財產管理人員異
    動交接後續應辦事項。

七、各閒置不動產管理人員執行活化情形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要點之
    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相關行政事務由財政稅務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