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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府工程字第1082118124號函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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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有路燈管理維護,提升公共安全及居住環境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有路燈,係指本府工務處裝設或接管其他機關(單位)設置於道路,以提供
公有照明使用之設備。
三、公有路燈裝設、換裝、遷移、廢除之申請方式,應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並詳述事由
、申請人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
本府可依交通現況、公共工程及公共安全等需求考量,依權責予以逕行辦理裝設、換裝
、遷移、或廢除路燈。
四、公有路燈應裝設於固定燈桿,如有妨礙出入時得經所有權人同意附掛於民宅牆壁或其他
私有設施。
五、公有路燈設置應位於供公眾通行,未設門禁管制之道路,且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可供給電源之地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裝設:
(一).封閉性私設通路、社區中庭、宅院、及私有車道與私有土地非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
之道路。
(二).設置距離過於密集。
(三).私人社區內既有舊型路燈。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得裝設。
六、公有路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遷移:
(一).位於既有建築物門口妨礙交通出入或路燈設施位置影響公共安全。
(二).位於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出入口。
(三).位於私有土地上,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建築物施工。
前項須待遷移地點確定後,始得遷移。
七、申請設置或遷移公有路燈之地點非屬公有土地者,應出具土地所有權人無償使用同意書並
檢附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八、其他機關(單位)設置之路燈有移交本府接管需要者,應提出設置位置、數量、線路圖、燈
具圖書及交接資料,並繳清所有相關費用及無待解決事項後送本府審查同意後接管。
九、除本府同意者外,禁止任何人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裝路燈。
(二).擅自於路燈上懸掛各種標牌、廣告(不包含向環保局申請之廣告設置)、宣傳品、栓繩
掛物、架設纜線或安裝其他設施。
(三).隨意接用公有路燈照明電源。
(四).其他損壞路燈或影響路燈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行為人應修復或回復原狀,經本府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未辦理者,
除依規定求償外,並依相關法規處理。
十、公有路燈由本府委託合約承包商負責巡查及維修,維修以架空處理為原則,嗣後再視經費
情形辦理公有路燈纜線下地事宜。
民眾如發現公有路燈故障,得向本府申報,申報者應告知姓名、電話、故障詳細地點及故
障情形。
十一、本府轄內所有公有路燈應設置路燈編號,且標註號碼於燈桿上並列冊建檔,以利管理及
清點。
前項規定,原為其他機關(單位)所設置之公有路燈,於本府接管後適用之。
十二、凡機關團體或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路燈電費及維修費認捐。
十三、認捐期間以年為單位,可一次認捐數年,每盞路燈認捐費用一年新臺幣一千元,所捐費
用悉數繳庫,作為路燈電費及維護費用途。
十四、辦理認捐可依每一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之路燈為單位,由認捐者自行指定,如認捐
者未指定,由本府代為指定,原則上同一期間內同一盞、路段或區域等單位之路燈,不
得重複認捐。
十五、認捐者以書面向本府申請,並一次繳清相關款項,由本府出具收據,認捐者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可列為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
十六、辦理認捐程序完備後,由本府統一製作標示牌,該標示牌依認捐者意願與否,記載認捐
者名稱,並設置於所認捐路燈明顯位置上或制發認捐感謝狀,以彰顯其義行及奉獻。認
捐以路段為單位者(路燈盞數需超過三十盞以上),標示牌得由認捐者自行設計,送本
府認可後,立於所認捐之路段的前後位置。認捐期間結束後,認捐者應自行拆除,逾期
未拆除時,本府將視同廢棄物拆除運棄,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認捐期間如遇本市都市計畫道路更新致所認捐路燈須配合拆遷或拆除,或因阻礙交通安
全或住戶出入等因素須拆除者,本府將另擇認捐者所認同之位置,予以更換認捐地點,
認捐費用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費。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電業法、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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