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0年1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91102311 號令發布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發布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0.01.16
發布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1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91102311 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中華民國100年1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91102311 號令發布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容:

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91102311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評鑑對象如下: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中小幼稚園之特殊教育班及方
       案(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第三條 評鑑方式如下:
       一、自我評鑑:由受評鑑學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校內自評小組自
                    我評鑑。
       二、委員評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特
                    殊教育專家、學者、特教相關人員及承辦單位相
                    關人員組成評鑑小組評鑑。


第四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學校行政與管理。
       二、師資與進修。
       三、教學與研究。
       四、經費與設備。
       五、輔導與融合。
       六、其他與特色。


第五條 評鑑時間至少每三年評鑑一次。


第六條 評鑑結果績優之學校從優敘獎,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第七條 本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