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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府教輔字第1001509042號函訂定嘉義市政府奬勵閩南語客家語績優教育人員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0.08.01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府教輔字第100150904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府教輔字第1001509042號函訂定嘉義市政府奬勵閩南語客家語績優教育人員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奬勵閩南語客家語績優教育人員作業要點
容:

嘉義市政府奬勵閩南語客家語績優教育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府教輔字第1001509042號函訂定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教育人員之閩南語、客家語能力
    ,增進教師教學知能,傳承本土語言與文化,提升語言教學成效,就
    已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
    認證考試之績優教育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本府所轄學校(含幼稚園)之編制內教師或職員
    。
三、奬勵標準
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教育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一次。
(二)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三)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
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教育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二)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三)通過中高級者,記功一次。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教育人員得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
      檢附閩南語或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認
      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二)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依據本要點第三點辦理敘獎。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
    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依規
    定辦理敘獎。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