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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1001513727號函修正嘉義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修正內容除第8點外,餘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自101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0.11.07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100151372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1001513727號函修正嘉義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修正內容除第8點外,餘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自10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容:

嘉義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9年9月8日八九府教學字第68137號函實施
中華民國92年5月29日府教學字第09200495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府教學字第0940110554號函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98年11月17日府教學字第098150885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1001513727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提升教學品質,
    特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於幼稚園,準用之。

二、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分)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前項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
    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採計。但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應至少在
    本市服務滿一年。

三、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應以利用公餘時間為原則。其進修與職務有關之認
       定,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六條第二項予以審酌。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系所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
       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分),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
       參加進修名額,應以學年度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小數不予
       計算;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一人計。
 (四)參加公餘進修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時間進修,其名額不
       受前款之限制。

四、申請程序:
 (一)各校校長申請進修,為避免影響校務之推展,均須於報名前事先報
       經本府核准,始得前往進修。
 (二)各校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在職進修,應於報名前向服務學校提出
       申請,經學校同意,始得報考。學校應於教師確定進修之該學期開
       學前報本府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應經服務學校同意,並報本府核定。
 (四)教師申請公餘進修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寒暑假時間進修者,由
       各校自行核准。
    擅自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就讀者,由學校依相關規定懲處。

五、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期限最
       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自行申請國內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準,期間為一年以內。
       但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經本府核定者,得予
       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學年辦理。
 (三)自行申請國外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準,其期間以二年為原
       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申
       請延長進修時間需檢附進修學校之證明,且配合學期、學年辦理。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報經本府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為單
       位,並以一次為限。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時間進修,以公假處理,但進修單位
       未排課時間應返校處理公務。

六、進修人員義務: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
 (二)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應於申請時應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一
       ),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
       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相關
       規定處理。

七、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分),除公餘進修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
    暑假時間進修外,應由服務學校確實進行初審,再列冊(格式如附表二
    )報本府核定。
    學校得依實際需要排定順序,以獎勵服務成績優良之教師。
 
八、本市國小教師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活動,每學年至少達八十小時,超
    過一百六十小時者(不含線上研習及學分班)得由學校予以嘉獎乙次,
    未達標準之教師由學校優先輔導參加進修。

九、各校得依據本要點訂定補充事項以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