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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01101732號令發布嘉義市政府及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發布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0.11.16
發布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0110173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01101732號令發布嘉義市政府及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及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辦法
容:

嘉義市政府及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01101732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管理,特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及業務需要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第 三 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存入市庫代理機關。但應業務需
            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後,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第 四 條    各機關學校開戶時,應經本府財政處同意,並由該處通知市庫
            代理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憑以辦理開戶存管事宜
            。
            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本府財政
            處備查;銷戶或更換帳號時亦同。

第 五 條    各機關學校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金融機構
            辦理專戶更名,並通知本府財政處備查。

第 六 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立戶外,其餘
            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
            原定科目用途,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第 七 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
            項之合法受款人。

第 八 條    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簽發
            抬頭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第 九 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
            移用。

第 十 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帳務由主(會)計、出納人員依法
            控管,並應將其會計報告,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嘉
            義市審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