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管理要點」,並自99年6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 099.05.28
發文字號: 99年5月28日府人二字099240166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管理要點」,並自99年6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管理要點
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為建立完善之出勤、差假及
    加班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包括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
   (僱)人員。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除明定上班起迄
    時間外,並區分為彈性上班時間及核心辦公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上班起迄時間:八時至十二時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八時三十分及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上
      、下午時段各半小時)。
(三)核心辦公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
      十分。
(四)請假半日者,當日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


四、實施彈性上班人員,於核心辦公時間內未到勤,或每日到勤未達規
    定之時數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計算方式如下:
(一)全日請假,自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請假半日者,當日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
      1.上午半日請假者,自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上班時間為十三時三
        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下午半日請假者,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上午上班
        時間為八時至十二時)。
(三)其餘請假方式如附表。


五、各機關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公務人員上、下班時應
    一律刷到、退(含指形機等設備);每日出勤應刷卡三次,即上午
    上班、中午上班、下午下班各刷卡一次。上午上班刷卡時間自七時
    至八時三十分,中午上班自十三時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下班自十
    七時三十分起方可刷卡下班。
    上午八時(含)以前上班者,十七時三十分(含)以後刷退下班;
    於上午彈性時間(八時至八時三十分)上班者,應在下午彈性上班
    時間(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上班滿八小時後,始得刷退下班(
    如附表)。
    各機關以簽到(退)簿辦理出勤管理者,出勤人員應簽全姓名或全
    名,不得僅簽姓或名之單字。


六、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
    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出差或請假時,須填妥員
    工公出登記簿、出差單或請假單,並覓妥職務代理人,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未完成公出、出差、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
    滿仍未上班,或公出、出差、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處。


八、辦公時間內,無故不在勤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按實際時數
    以曠職登記。曠職人員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
    書面陳述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曠職人員應按日扣薪,曠職未滿一日部分,得以「時」為計算單位
    ,累計滿八小時為一日,再予扣薪。


九、本府公務人員如因工作忙碌或特殊情形而發生忘記刷卡情形,得填
    寫「嘉義市政府員工出勤忘記刷卡登記單」,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
    人事處登記,每人每月得有二次忘刷卡補登之機會,惟每一年度以
    十二次為限,且此項資料將做為平時考核之參據。


十、公務人員差假之職務代理,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


十一、公出(因公務短時外出),每次申請以三小時為原則,應登記於
      員工公出登記簿(或表單),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前
      往地點,並經權責長官核准。


十二、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延長病假及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
      危險以致傷病,請公假一個月以上者,應經服務機關審酌核准後
      報本府備查。


十三、所屬機關首長之差假,依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差假案件處理程序
      辦理。


十四、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出差,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出差管理
      要點規定辦理。
      奉派出差,如發現不實情事,除簽請議處外,單位主管亦負監督
      不週之責。
      奉派出差於例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差畢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得
      按實際執行職務情形核實補休,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休者,
      不得改發加班費;至僅屬行程及出差期間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放假
      日,不得補休假。

 
十五、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其加班管制事項,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員
      工加班費管制要點辦理。
      加班以小時為單位,下班後需加班者,應先完成下午下班刷(簽
      )退,再開始計算加班,並於加班結束時刷(簽)退。例假日加
      班,須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簽)到退;惟於辦公處所以外加
      班,無法以指形機刷到退時,應以簽到退簿記錄加班情形。
      申請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或請領加班費,惟仍
      不得超過規定加班時數。     
      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予計算,亦不
      得合併計支加班費或補休。


十六、上班應佩戴職員證,以便民眾辨識及公務洽辦。職員證應妥善保
      管,除特殊事由外,職員證遺失者,由當事人自費申請補發。經
      查勤發現未佩戴職員證,第一次予以糾正改進,第二次起視情節
      簽請議處。


十七、本府所屬機關差勤及加班之管理(含自訂辦公起訖時間及彈性上
      時間,但不得變更每週辦公日數及辦公總時數),如因業務特殊
      需要,經專案報府核准有案者,得從其規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