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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府教特字第10115030860號函修正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兒教保學費補助要點
| 主管機關: |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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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嘉義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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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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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府教特字第10115030860號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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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府教特字第10115030860號函修正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兒教保學費補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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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兒教保學費補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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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兒教保學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89年9月13日八九府教特字第六九○○五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府教特字第09100171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2月5日府教特字第093001135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府教特字第093010376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府教特字第09700815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府教特字第098150813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府教特字第101150232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府教特字第10115030860號函修正
一、目的:補助家境清寒之幼兒就讀本市幼兒園,實現幼稚教育機會均等理
想。
本要點於幼稚園及托兒所準用之。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對象:
1.第一優先: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幼兒。
2.第二優先: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軍公教除外,填具切結書乙份)、身心障礙
幼兒(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補助對象須設籍本市,但低收入戶之幼兒或身心障礙幼兒、中低收入家庭
之幼兒、原住民族幼兒及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之幼兒不在此限。
4.第一款之家庭寄養之幼兒不限就讀本市幼兒園。
(二)金額:
1.第一優先:每學期公立七千五百元;私立一萬元。
2.第二優先:每學期公立三千元;私立五千元(私立幼兒園部份滿三至未滿五
足歲,申請教育部專案補助)。
三、作業程序:
(一)凡符合前述對象身分之一者,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
,持有關證明文件及填妥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向該幼兒就讀之幼兒
園(須為登記有案者)提出申請。
(二)各幼兒園應於收件十日內完成初審並送承辦學校復國幼兒園彙整。
(三)承辦學校彙整各公私立幼兒園有關申請資料,並審核後,填報申請補助金
額統計表(格式如附表二)送本府教育處憑辦(上學期於九月二十五日前,下
學期於三月十五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費:在本府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如超過預算依優先順序補助。
五、獎勵:執行本要點承辦學校,由各校按權責敘獎。
六、申請本補助款,如有偽造低收入證明、冒名頂替者或重複申請者,經查屬
實,除停止補助,追回已補助款外,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已請領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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