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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府建農字第1011402072號令發布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建設處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5.16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府建農字第101140207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府建農字第1011402072號令發布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容:

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府建農字第1011402072號       
                   
一、嘉義市政府爲執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並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初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一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二)再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二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累犯:為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三次以上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違反本法事件之行政罰鍰基準如下:
    (一)初犯者: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處分。
    (二)再犯者: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
    (三)累犯者:依其所違反次數,按再犯之裁罰基準逐次倍增處分。
 
四、案情特殊者,得專案專簽,不受前述裁罰基準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