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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府工程字第1012119507號頒嘉義巿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工務處
發文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10.04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府工程字第101211950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府工程字第1012119507號頒嘉義巿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法規名稱: 嘉義巿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容:

嘉義巿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一、為落實中央之政策,有效遏止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產生,以維護本巿公
    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瞻觀。

二、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為查報時正在施工,其結構體(樑、柱、版及基礎
    等等)或牆壁尚未完成之建築物。

三、被認定為無法補辦執照之施工中之違章建築,未依違章建築拆除通知
    書,於期限內自行拆除完成者,由本府強制拆除。

四、本府強制拆除施工中之違章建築須於當年度完成,如因違章建築結構
    堅固、面積龐大或情形特殊致當年度無法完成,將造冊管理,並追蹤
    至拆除完畢止。

五、經勒令停工之施工中之違章建築,不停工或未經許可擅自復工者,依
    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移送法辦。

六、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依規定檢附拆除前、中、後照片,填報
    結案單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