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及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市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凡面臨下列各款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
遮簷人行道:
一、 商業區面臨寬七公尺以上(含七公尺)計畫道路。
二、中山路兩側。
第 3 條
自建築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外緣水平距離之騎樓寬度如下:
一 騎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
二 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二十公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
五公尺。
三 有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本府核准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寬度得超過
規定寬度。
第 4 條
騎樓之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
第 5 條
騎樓之構造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
二十公分,表面舖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
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但山坡地或因地勢關係非設置台
階無法解決者,得依建築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申請核准辦理。
二 騎樓之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表面應有適當裝飾。
三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內設置之水溝應築成暗溝。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