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
學,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
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
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
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
,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
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
錄者。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
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
數。
第 三 條 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二十
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
:二十三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第 四 條 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
第 五 條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
初審後,彙送本府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及出缺勤紀錄。
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
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第 六 條 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重複領取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
應予追繳。
第 七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第 八 條 獎學金審查原則及各組同一所學校錄取名額之比例限制等相關事
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