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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2 0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1050569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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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六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與嘉義市淨零排放永續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各科目之本金及其孳息,應依本辦法規定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分戶儲存並專款專用。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稱之特別收入基金,其性質屬於動本基金,以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拍賣所得、追繳之所得利益、裁處後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依水污染防治法之防治費收入、追繳之所得利益及裁處後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五、嘉義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營運商提撥之躉售電能收入。

六、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權利金收入。

七、中央機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撥交之補助款項。

八、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專案申請補助之款項收入。

九、基金孳息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應依徵收來源用於其相關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一、空氣污染防制: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關於營建工程稽查及監測等相關設備購置事項。

(十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

(一)執行地面水體污染整治工作與水質監測。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發、引進。

(九)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力之聘僱。

(十)其他有關執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支出。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復育及硬體設施之興建事項。

四、綠能發展:

(一)辦理綠能推廣、節電宣導及參訪活動。

(二)推動綠能產業交流及合作。

(三)補助綠能推廣及節電教育活動。

(四)有關綠能設施之興建及維護。

(五)辦理綠能及節電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六)其他與推廣綠能發展及節電教育相關事項。

五、氣候轉型:

(一)輔導、補助及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事項。

(二)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宣導等相關活動。

(三)推動淨零永續、氣候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交流及合作。

(四)其他與推廣淨零永續、氣候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相關事項。

前條第三款收入,應優先用於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 

第六條

本基金如因業務需要,得經本府財政稅務局同意,於市庫設立專戶存管或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第七條

本基金應設環境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準用環境部編製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會計制度。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市庫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手續,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之支出數額時,超過部分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第十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