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災區復原重建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建字第0920031830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嘉義市政府為有效,迅速推動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以重建城鄉、恢復
    家園,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  應運用有關物資、裝備、器材與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鑑定,
    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的修復工作,專業技術人員不足時得向有關單
    位請求或協調相關公會支援協助。


三  為立即修復與受災區攸關災民生活之維生管線、交通運送等設施,應
    簡化有關執行修復之作業程序、手續等事項。


四  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以恢復原狀為基本考臺量,並從防止再
    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以改良之修復。


五  應建立混凝土、瓦礫、磚塊等處理場所,以迅速整潔災區。


六  進行重建工作時,應以安全及舒適的城鄉環境為目標。重建對策應以
    耐災害為考量,加強災害潛勢地區建築物、道路、橋樑與維生管線、
    通訊設施等之安全性,並規劃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及防災據點。


七  重建時,應憑藉整體性都市計畫、土地垂劃與社區開發之實施,進行
    城鄉再造與機能之更新。


八  辦理重建時,應與當地居商座談,瞭解居民對新城鄉的展望,速行重
    建方向之整合,形成目標共識;謀求居民之適當參與,並使其瞭解計
    畫步驗、期程、進度等重建狀況。


九  進行復原重建時,為確保工作人員健康,應採取妥當之安全衛生措施
    ,以防止職業災害。


一○  為有效推動受災區綜合性復原與重建,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
      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籌措財源因應。


一一  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
      。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