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為有效,迅速推動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以重建城鄉、恢復
家園,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 應運用有關物資、裝備、器材與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鑑定,
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的修復工作,專業技術人員不足時得向有關單
位請求或協調相關公會支援協助。
三 為立即修復與受災區攸關災民生活之維生管線、交通運送等設施,應
簡化有關執行修復之作業程序、手續等事項。
四 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以恢復原狀為基本考臺量,並從防止再
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以改良之修復。
五 應建立混凝土、瓦礫、磚塊等處理場所,以迅速整潔災區。
六 進行重建工作時,應以安全及舒適的城鄉環境為目標。重建對策應以
耐災害為考量,加強災害潛勢地區建築物、道路、橋樑與維生管線、
通訊設施等之安全性,並規劃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及防災據點。
七 重建時,應憑藉整體性都市計畫、土地垂劃與社區開發之實施,進行
城鄉再造與機能之更新。
八 辦理重建時,應與當地居商座談,瞭解居民對新城鄉的展望,速行重
建方向之整合,形成目標共識;謀求居民之適當參與,並使其瞭解計
畫步驗、期程、進度等重建狀況。
九 進行復原重建時,為確保工作人員健康,應採取妥當之安全衛生措施
,以防止職業災害。
一○ 為有效推動受災區綜合性復原與重建,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
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籌措財源因應。
一一 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