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等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
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防災教育宣導、統籌災害應變、協調及聯繫等事項。
四
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五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六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等事項。
七
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救災救護執行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八
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綜合企劃、管制考核、文書、公共關係、法制、印信、廳舍營繕、財產管理、事務管理、後勤及採購等事項。
九
安全衛生科:消防工作安全衛生、職業傷病防治及健康管理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場長、大隊長、技正、秘書、副大隊長、科員、技士、分隊長、災防員、副分隊長、小隊長、技佐、隊員及辦事員。
第五條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二大隊;大隊下設分隊、小隊,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及為民服務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