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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5 04: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1050485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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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等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防災教育宣導、統籌災害應變、協調及聯繫等事項。

  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等事項。

  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救災救護執行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綜合企劃、管制考核、文書、公共關係、法制、印信、廳舍營繕、財產管理、事務管理、後勤及採購等事項。

  安全衛生科:消防工作安全衛生、職業傷病防治及健康管理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場長、大隊長、技正、秘書、副大隊長、科員、技士、分隊長、災防員、副分隊長、小隊長、技佐、隊員及辦事員。

第五條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二大隊;大隊下設分隊、小隊,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及為民服務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