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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0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字第3475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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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稚園行政組織如下:
一  專設幼稚園
 (一) 六班以下設教保組及總務組。
 (二) 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組、保育組及總務組。
 (三) 十三班以上設教務組、保育組、研究發展組及總務組。
二  學校附設幼稚園班數未併該校計算者,得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 二班以下不設組。
 (二) 三班至六班得設教保組。
 (三) 七班至十二班得設教保組、總務組。
 (四) 十三班以上得設教務組、保育組、總務組。
專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教育組;學校附設幼稚
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比照辦理。


第 3 條
幼稚園職員編制如下:
一  專設幼稚園
 (一) 園長:每園置一人,專任。
 (二)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 幹事:六班以上得置一人。
 (四) 人事及會計業務,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機構,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
      辦。
二  學校附設幼稚園
 (一) 園長:每園置一人,二班以下由國小校長兼任,三班以上由幼稚園
      教師兼任。
 (二)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第 4 條
本標準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