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 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事項。
二 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 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嘉義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單位代表二人。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環境影響因子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十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行遴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派員兼辦
。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由環保局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
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必要時得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第 6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或由出席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應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第 7 條
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8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本
會委員審查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應自行迴避。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
費,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辦理。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