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其比例各占百分
之五十。定期評量之次數以每學期二次為原則。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日
期及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並提供家長及
學生具體且專業的諮詢及建議。
第 5 條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等第方式
紀錄。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其及格標準以修業期間
七大領域中至少有二個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達丁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
量及格者。
不合前項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定之。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類別學生之成績評量辦法另定之。
第 9 條
為因應實際需要,學校得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