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本市區段徵收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
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市各區段徵收案應分別設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地政處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設立期間自奉准設立之日起至區段徵收開發完成辦理財務結算之日
止。
第 5 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二、向省建設基金貸款。
三、向本市平均地權基金及市地重劃基金貸款。
四、向金融機構貸款。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在行庫設立專戶存儲並委託該行庫承辦收支事宜。
第 7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
地等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
費。
二 地價補償費:包括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有償撥用公地地價
及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
三 土地整地費: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自
動拆除獎勵金、加成補償金、地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理土地整理必
要之業務費 (如約僱人員薪資、文具、紙張、郵資、機械設備、資訊
設備等…) 。
四 貸款利息。
五 其他有關辦理本開發案所需經費。
第 8 條
本基金於結算後如有盈餘,依照平均地權條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台灣省嘉義市
審計室。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