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及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指示建築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建築線指示需由申請人委請合格開業之測量技師或建築師勘測。受委託
之測量技師或建築師應先檢附相關執業證件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
理登記備案。
三、申請建築線指示應依本府公告之樁位測定,若申請區域尚未完成樁位公告,
則本府將不受理該區域建築線指示案件。
四、申請辦理之建築線指示案件,其實地測量成果須由合格開業之測量技師或建
築師簽章,以示負責。
五、測量技師或建築師簽章案件,如有偽造或疏失錯誤,測量技師或建築師應負
民事賠償及刑事、行政責任。
六、測量技師或建築師簽章案件,本府主管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實地勘驗,如有錯
誤應即令其修正,並通知該測量技師或建築師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七、申請人自行委託合格人員勘測所需之樁位資料由本府都市發展處提供。本府
提供之樁位資料如樁位成果圖或樁位坐標不符時,應報請本府核處後始得繼
續勘測。
八、申請案件收費標準,依嘉義市申請指定指示建築線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