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動產開發業之管理,建立不動產投資生
產秩序,提昇建築物品質,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市不動產開發業之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凡於本市轄區從事投資興建一般住宅、國民住宅、工商大樓之建築物及開
闢新社區等建築業務之業者,應加入嘉義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以
下簡稱公會) 。
第 4 條
不動產開發業者領得建造 (雜項) 執照後,應向公會報備登記,於申報開
工時應檢具該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第 5 條
公會應對業者入會、退會及於本市轄區投資及開發案之區位、總樓地板面
積、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完工期限等,每半年彙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都市發展處。
公會對於不動產開發涉有海砂屋、輻射屋之紀錄者,應主動通知監造人加
強監工並負責監造責任。
公會應協助辦理本市轄區不動產開發所發生之糾紛、紓困及獎懲等事項,
辦理成果應報本府都市發展處備查。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