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移交接管時,由經管機關 (單位) 逐筆派員辦理
會勘。
二、市有非公用土地移交接管清冊(見附件)應詳細查填有無耕地租約及租
、占、借用情事,並依照土地使用分區及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第七條規定,分別移交各適當之管理機關(單位)接管,並由移出機
關(單位)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三、市有非公用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地機關為市
屬機關者,則移交該機關接管。
四、市有非公用土地屬建築用地,其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被
占建能提出證明者,或其後占建經占用人切結願繳納使用補償金者,
移交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接管。
五、市有非公用土地地上物為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現狀辦理移交接管:
(一) 地上種植蔬菜、水稻、竹類果樹者。
(二) 地上有簡易之鐵棚架或木棚架者。
(三) 地上有簡易之畜禽舍者。
(四) 地上有水井、蓄水池、晒穀場或庭院者。
(五) 地上有廢置之防空洞或碉堡者。
(六) 地上有駁崁、擋土牆者。
(七) 其他經移接雙方認定與前六款情形類似者。
六、市有非公用土地已出租者,如已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仍由原管理機
關(單位)繼續管理,俟租約終止後,再辦理移交接管;但變更為建築
用地且適合辦理開發者,可先移由財稅局接管。
七、市有非公用土地移交接管之爭議案件,專案簽報核定。
八、市有非公用土地移交接管手續完成後,各經管機關(單位)應依規定辦
理財產增減及產藉異動手續,並將移交清冊一份送財稅局辦理市
有土地電腦資料庫之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