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有案之服務性路線者。
(二)申請補貼之公車路線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1.現有路線:每日行駛二班次以上,六十班次以下;每日行駛超過六十班次者,其申請補貼班
次,以六十班次為上限。
2.新闢或接續路線:每日行駛二班次以上。
3.依政策需要,由機關請求開闢路線,依核定班次行駛,不受第一款限制。
三、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路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x班次
x里程x路線補貼分配比率(如附件一),其中包含基本里程補貼與人次補貼。
1.基本里程補貼=(每車公里基本里程金額-每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x班次x里程x路線補
貼分配比率。
2.人次補貼=前一人數級距補貼金額+增加運量x各級距每人次補貼金額。
(二)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
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與標準分攤至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本府審
定之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施前,本府得參照市區公車
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本計算之。另每車公里基本里程金額及人次補貼級距(含
級距人次及級距補貼金額)由本府審議委員會審定。
(三) 審議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業者須依規定實施汽車運輸業統
一會計科目及路線成本計算制度,否則停止補貼直至實施止。
四、補貼經費來源:依交通部訂頒本辦法第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由交通部補助二分之一,本府自籌
二分之一;本府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五、業者補貼計劃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應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申請補貼路線、補貼總額、補貼經費使用說明、路線改善
說明及其他等)。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及彙總表。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線之營運報表、營運月報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主要財產目錄表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六、審議作業程序:
(一)本府成立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1.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申請路線別補貼計劃及修訂之審議。
3.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4.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5.申請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6.原核定路線別補助計劃修訂之審議。
7.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二)本府受理補貼計劃申請,即召開審議委員會審理,經初審通過後彙整審查結果,依行政程序
陳報交通部核可後實施。
七、請(撥)款作業程序如下:
(一)補貼款之申請時程:
1.補貼期限自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月三十日止分兩期補貼。
2.當年五月八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一月至當年四月第一期補貼款。
3.當年十一月八日前,申請當年五月至十月第二期補貼款。
(二)業者申請補貼款時應將補貼計劃執行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本府就補貼計劃實
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三)受補貼業者所送受款憑證金額,應依中央與本府各應分攤之比例分別開立收據,由交通部及
本府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辦理撥補,不足額部分由業者自行吸收。
(四)各受補貼計劃若業者有違約情事。經本府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予撥付該補貼款,
業者不得異議。
(五)各受補貼計劃之執行情形,將作為後續年度本府核定補助計劃之參考。
(六)補貼路線每月之營運資料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提報本府,未依規定提報者,則取消當月補助款。
(七)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如附件二)
(八)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基本處罰金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線受扣
款處分外,本府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
八、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月台上及其他明顯處與班車內車門明
顯處,標明該路線接受政府補貼,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與信箱地址,對於
旅客陳情意見,亦應儘速處理完畢並作成紀錄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