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回饋喪葬設施所在地嘉
義縣水上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回饋金之使用,以嘉義縣水上鄉南鄉村、忠和村及中
庄村為範圍,其分配比例由嘉義縣水上鄉公所(以下簡
稱公所)另以要點定之。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編列之回饋金,每年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四 條 回饋金撥付之作業,以當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撥付。
第 五 條 公所應將回饋金納入年度預算。
第 六 條 回饋金之使用,以辦理地方基層建設或社會福利相關事
項為限。
辦理前項社會福利,公所得於回饋金內編列行政作業費
,以作為辦理相關作業所需之文具費、郵電費、茶水費
、辦公物品費、影印機租用費、差旅費、加班費之用,
其額度以不超過年度回饋金作為社會福利總額百分之五
為限。
辦理社會福利之回饋金作業要點,由公所另定之,並函
知本府,修正時亦同。
第 七 條 公所應擬定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及收據、納入預算證
明,送請本府核定後撥款。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回饋金之事項、用途及預期效益。
二、執行方式。
三、其他說明事項。
第 八 條 公所就回饋金之運用及執行情形,應連同結報,於提報
次年度計畫前,提送本府備查。
年度結報如有剩餘,應繳回本府。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