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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社區公共基金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字第0950089379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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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為執行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作為社區公共基金,並使國民住
宅社區 (以下簡稱國宅社區) 之管理維護順利銜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轄區內直接興建之國宅社
區。


第 3 條
國宅社區尚未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由本府輔導成立之。


第 4 條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予國宅社區,以各該國宅社區提出申請時,是
年年度結束之剩餘款為其提撥金額。


第 5 條
各國宅社區應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報備取得證明文件,且於金
融機構設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儲存。


第 6 條
前條之管理委員會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剩餘款作為社區公共基
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一、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書。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提撥公共基金會議紀錄。
三、管理委員會領款收據。
四、社區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剩餘款轉存入該國宅社區管
理委員會設置之公共基金專戶。


第 7 條
本府應於國宅社區提出申請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作為公共基
金之日起一年內將該基金提撥予該社區。自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
區公共基金專戶之日起,該國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均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