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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6 0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心字第1155104182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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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密聯結反毒網絡,有效防制民眾受毒品危害,特設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派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各組。本中心為任務編組,下設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暨綜合規劃組、緝毒防制組,分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及警察局負責,各置組長一人,經本府核定後派員兼任,並置組員若干人,辦理毒品防制業務及各項業務聯繫。

三、本中心各組任務分別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處主辦,嘉義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協辦,辦理毒品危害防制預防宣導、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蒐集分析研究及學生個案輔導、轉介與追蹤。

() 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社會處主辦,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少年輔導委員會協辦。

本府社會處辦理毒癮者與其家庭成員心理輔導、追蹤輔導、協助危機處理、經濟扶助、社會資源諮詢與轉介、子女安置服務、社會福利服務等相關事項。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辦理毒癮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事項。本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督導、協調、執行本市少年曝險及偏差行為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等其他有關服務之事項。

() 醫療服務暨綜合規劃組:由本府衛生局主辦,辦理擬訂年度毒品防制工作計畫、彙整各組毒品防制工作成果,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及中心協調會議、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志工招募及運用、轉介藥癮者醫療戒治、社會救助、就業輔導等服務,提供個別心理輔導及團體諮商服務、個案列管追蹤輔導、設置專線電話及電話諮詢服務等事項。推動愛滋藥癮減害計畫(藥癮者愛滋篩檢及清潔針具交換等服務)、查核並提供有關管制藥品濫用或異常開立之訊息。

()緝毒防制組:由本府警察局主辦,辦理毒品使用者查緝及特定場所查察事項、假釋出監戒治出所毒品個案尿檢追蹤、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行政裁罰及移送行政執行等相關作業及失聯施用毒品者協尋等事項。

四、本中心設置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就本中心業務推動提供意見及建議。

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處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建設處處長、觀光新聞處處長及本中心執行秘書兼任外,並得聘請具有醫療、心理諮商、警政、社政、教育、法律、犯罪防治專長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諮詢委員會議二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中心召開諮詢委員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八、本中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