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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1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托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府教特字第102151130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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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托育作業要點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家長需求,協助特殊需要的家庭
    照顧其幼兒課後生活,使幼兒獲得妥善的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充分利用教育資源,促進社會良性發展。
(二)培養幼兒的人文藝術內涵。


三、實施原則
(一)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幼兒及幼兒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
(二)課後托育以家長意願自由參加為原則。
(三)課後托育以不更動學校原定作息及妨礙正常作息為要。
(四)參加課後托育之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且不超過二十五人;若少於十
    五人則不辦理,超過二十五人以抽籤方式決定。


四、實施對象:本市公立幼稚園小班幼兒。


五、實施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週一至週五中午十二
    時至十六時三十分,合計四節。


六、開設時間:
(一)各公立幼稚園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實施計畫,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八月
    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學期辦理課後托育服務之申請,經本府核定後,依
    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府得鼓勵弱勢幼兒數量較多之公立幼稚園,優先辦理課後托育服務
    。


七、實施方式
(一)公立幼稚園自辦。
(二)公立幼稚園主辦,合法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辦。
1.由公立幼稚園辦理招生、場地安排、收費及其他相關行政等事宜。
2.合法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或機構辦理師資培訓、課程設計及托育內容
  編排等相關事宜。


八、課程或托育內容:以下列課程或托育為主,惟各園得依本身條件及實際
    需要彈性規劃,並力求課程(托育)精緻化。
(一)學(才)藝留園。
(二)體能留園。
(三)參觀訪問留園。
(四)生活輔導。
(五)鄉土教學。
(六)其他。


九、師資來源與資格:實施課後托育服務之師資,應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


十、收費標準:托育所需費用由參加托育之學生家長負擔。
(一)每班每節依規定之鐘點費支付指導老師。
1.上班期間參加者:教師鐘點費(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十五(人)。計
  算式說明:上班期間教師鐘點費二百六十元。每月或每學期節數則以實際上
  課節數計算。
2.下班期間參加者:教師鐘點費(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十五(人)。計
  算式說明:下班期間教師鐘點費四百元。每月或每學期節數則以實際上課節
  數計算。
(二)弱勢族群幼兒部分,符合本市弱勢族群幼兒之費用,由本府公益彩劵全
    額補助。
1.補助招收對象及名額:設籍本市且年滿四足歲未滿五足歲之幼兒,符合下列
  資格之ㄧ者。全市補助招生收名額依當年度預算核計。
(1)身障幼兒。
(2)低收入戶。
(3)身障人士子女(軍公教除外,填具切結書乙份)。
(4)中低收入戶。
(5)單親。
2.申請幼兒之補助:每年分二次報送,幼稚園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學期課
  後托育)及二月十五日(第二學期課後托育)前,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相關身
  分佐證資料、每位幼兒應繳費用及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托育服務之經費收支
  概算表,報教育處申請弱勢幼兒之經費補助,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3.若同一年段(班別)參加總人數未滿十五人時,可酌予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
  原收費的百分之三十五,並報府核備。
4.各園依上開標準收取全學期費用(個位數無條件捨去,取整數)後,開立收據
  ,不得超收。有關繳退費事宜由各園訂定之併於實施計畫報府備查。


十一、費用支出
(一)所收費用以支用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納入公立幼稚園會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
     辦理。
(三)費用支出準用「嘉義市國民中小學童課後活動、寒暑假(才)藝育樂活動費
     用支用注意事項」辦理。


十二、成效考核
(一)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托育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
     予獎勵。
(二)身障幼兒、低收入戶、身障人士子女、中低收入戶及單親參加本服務之人
     數比例,列為聯合訪視項目之一。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