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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18: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支援受災縣市或申請協助災害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救字第0930204619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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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受
    災縣市支援災害處理請求及本市欲主動前往支援,或當本市突遭重大
    災害且以現有公設及民間之人(物)力無法及時有效進行搶救或控制
    需申請協助時,特訂定本要點俾以遵循。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緊急調度小組(留在本市作業):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人
      員擔任,成員依災害性質及支援內容,由本市相關災害防救編組單
      位首長(副首長)共同組成,依支援任務性質得分為救援組、治安
      組、救濟組、安置組、工程組、勘災組…等組,負責統籌處理有關
      支援他縣市災害防救各項事宜。
(二)協調人員:由本市是類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副主管或指定人員擔任,
      承市長之命及緊急調度小組指示,率本市災害支援小組前往災區執
      行災害支援相關事宜;支援團隊如來自海外,則應配合指派翻譯人
      員隨同,避免發生溝通障礙。
(三)災害支援小組:由市長或緊急調度小組指派支援任務所需之相關單
      位(機關),結合民間人力資源共同組成,並受本府協調人員之指
      揮、協調,前往災區執行支援災害處理任務。
    <示意圖>


三、支援或申請協助時機
(一)支援他縣市時機
      1.於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時。
      2.於受災縣市主動提出時。
      3.本市欲主動前往支援時。
(二)申請協助本市時機
      本市突遭重大災害且以現有公設及民間之人(物)力無法及時有效
      進行搶救或控制時。


四、支援或申請協助優先順序
(一)支援他縣市順序
      1.與本市簽訂「區域聯防相互支援協定」之縣(市)。
      2.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3.前揭以外縣市。
(二)申請協助本市順序
      1.依就近原則向與本市簽訂「區域聯防相互支援協定」之縣(市)
        提出。
      2.依機動性原則向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提出。
      3.依實際需求向其他縣市或機關提出。


五、支援受理窗口
  本府任一災害防救編組單位如接獲他縣市支援請求時,應立即反映或
    轉報是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不得藉故延誤。


六、支援他縣市災害處理項目如下(任務分工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權責分工規定辦理):
(一)人命搜救。
(二)災害搶救。
(三)醫療及傷病患運送處理。
(四)各項救災人力、車輛、機具及器材等資源之調派使用。
(五)安全警戒及維護。
(六)災民收容及心理輔導。
(七)物資救濟。
(八)消毒防疫及污染防治。
(九)其他協助災害搶救事項。


七、作業程序
(一)支援他縣市
      1.如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幕僚單位應即承指揮官之命,執
        行支援災害處理事宜。
      2.如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而有第三點(一)之情形時,應
        依本點之 3  及 4  所訂程序執行有關支援任務。
      3.當是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市長報告後,由市長指定人員立
        即召集本市相關災害防救編組單位主管組成緊急調度小組展開相
        關支援作業。
      4.緊急調度小組成立後,應立即指示協調人員於規定時間內至集合
        地點與災害支援小組會合趕赴受災地區支援。協調人員主要工作
        事項如下:
     (1)集合災害支援小組人員、車輛及裝備並接受市長授旗,出發前
          往受災縣市支援。
     (2)協調人員抵達災區前,應透過各種通訊設備先行與當地協調人
          員確認災害地點、影響範圍等事宜。
     (3)協調人員應將災區現場狀況,適時回報本市緊急調度小組;如
          遇突發事故時,應立即透過當地縣市政府協助處理。
     (4)其他有關支援任務事項。
(二)申請協助本市
      當本市突遭重大災害且現有人(物)力無法及時有效進行搶救或控
      制需申請中央或他縣市協助時,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1.如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幕僚單位應即承指揮官之命,向
        中央或他縣市提出災害支援處理申請。
      2.如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是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即
        向市長報告後,依該項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並立即向中央或他縣市提出災害支援處理申請。
      3.提出申請後,應立即指定聯繫及引導人員與前來之支援隊伍聯繫
        人員取得聯絡,交換相關訊息。
    <支援他縣市程序示意圖>
    <申請協助本市程序示意圖>


八、指定地點
    本市市立棒球場停車場。


九、前往支援作業方式
(一)本市執行災害支援任務時,有關食宿、通訊及交通等相關事項,應
      自行維持後勤需要至少七十二小時。
(二)本市災害支援小組以協助執行災害處理為主,並應積極配合受災縣
      市各項災害處理事宜。
(三)本市協調人員及災害支援小組到達受災地區後,應擇定適當、安全
      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及交接輪替處所。
(四)相關人員於通知支援後四小時內,應完成前往受災地區執行支援災
      害處理之整備工作,並至指定地點集合;如情況緊急時,協調及搶
      救人員得先行前往支援。


十、本市接獲請求支援災害處理時,應請其一併提供以下資料(如附表─
    支援災害處理確認單);當本市申請協助時亦應主動提供:
(一)提供救災資料:依據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等,明列須本
      市支援之項目與救災人力、器材、救災物資等相關資料。
(二)建立聯絡方式:先行彙整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衛星電
      話號碼及災區地圖、災害應變中心之位置等相關資料,並先行傳真
      至本市緊急調度小組。
(三)指派聯繫人員:負責與本市緊急調度小組、災害應變中心及協調人
      員聯繫,共同執行災害處理事宜。
(四)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繫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本市協調人員及災
      害支援小組車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害處理任
      務。
(五)其他應配合事項。


十一、終止時機
(一)支援他縣市時
      1.於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停止支援時。
      2.於受災縣市主動通知停止支援時。
      3.支援期間本市轄內突發災害致救災人(物)力不足因應時。
(二)協助本市時:當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以本市
      現有人(物)力即可因應時,指揮官得依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秘書之
      建議,指示終止災害支援請求。


十二、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規定之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市是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
      調相關編組單位辦理之。
(二)本府為促進與他縣市間災害防救資訊交流,得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主動邀請舉辦座談會。
(三) 為縮短並健全調度本市各民間相關救災團體、志工組織機制,本
       府各志工運用單位平時應與其負責人建立周延之聯絡管道,必要
       時舉辦研習會或施予與災害支援有關之教育訓練,藉以培養雙方
       救災默契。
(四) 本府為使各單位熟悉本要點作業程序,得結合鄰近縣市共同辦理
       情境演練。


十三、經費
      執行災害處理所需經費,如於該年度預算內科目移緩濟急仍不足支
      應者,由本府年度災害準備金支應,並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所需,應視
      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
      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或依行政院頒布之「各級政府災害救助緊
      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專案向中央爭取災
      害搶救補助經費。


十四、獎懲
      執行本案任務成效卓著者,由本市是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規
      定專案簽報獎勵;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十五、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