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償金,係指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工程上必要,在公
、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其償金以埋設
物投影面積之一.五倍,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支
付。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補償費,係指本府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
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土地因而受損害者所支付之費用;其補
償費,依嘉義市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及農林作物補償有關規定辦
理。
第 4 條
本府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地時,僅就
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