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2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100789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嘉義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訂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其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讓)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 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 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及未配、少配土地之現金補償。
四 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足
   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五 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六 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及區段徵收地區
   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七 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八 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費用得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方
式運用。但第五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
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
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如市地重劃區、區段徵收區有重大市政建設或特殊
計畫,不在此限。
本基金如有賸餘,得經由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 6 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第 7 條
本基金貸款數額,由本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第 8 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存
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之機動利率再折減百分之零點六二五計息。但折減後
利率不得低於百分之零點二二。


第 9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