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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寬頻管道使用管理維護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1101680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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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升通訊品質及統合市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
配置,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定通信網路、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路燈、
    號誌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管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指使用道路埋設公共管線之事業機構(
    機關),如固定通信網路業者、有線電視業者、行動通訊業者及其他
    經本府核定之業者。


第 4 條
市區道路拓寬、新闢或人行道更新時,工程主辦機關應規劃設置寬頻管道
。但經本府同意免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業者申請寬頻管道鋪設纜線,應填具使用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核發之行動電話業
    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可證影本三份。
二、施工計畫書。
申請使用案件經本府審查合格者,於本府通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繳納第八
條規定之保證金,並簽定使用契約,未於前開期限內辦理者,視同棄權。


第 6 條
寬頻管道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寬頻管道時以子管一管為單位,每一業者以使用四管為限。但經
    本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使用經審查合格後,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將使用契約之權利
    轉讓、分租或轉租於他人使用。
三、佈設之纜線,應清楚標示業者名稱及連絡電話。


第 7 條
使用寬頻管道鋪設纜線不得影響其他業者管道;必要時,本府得通知業者
限期改善。
纜線業者就其設置於寬頻管道內之纜線及其他設施物,除遇有緊急情況,
應即陳報外,每月至少應檢視一次,本府並得抽查。
本府每半年得邀集纜線業者檢視一次,業者應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查紀錄表
報請本府備查。

第 8 條
使用寬頻管道鋪設纜線,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使用費:寬頻管道每子管每公尺每月(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
    用費單價按新臺幣一‧八元收取,使用費總計不足新臺幣一元時,以
    四捨五入計算之。
二、保證金:繳納每年度使用費之百分之十為保證金,已繳納之保證金得
    轉為次年保證金。
上述費用之繳納採年度計算方式,業者每年需於十二月十日前總計今年及
次年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提報本府審核後,於本府通知之次日起六十
日內一次繳清。需繳納之費用(係指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總額)每逾
期一日將加收千分之五。


第 9 條
業者若要終止契約,需以書面於終止日一個月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繳納
至終止日之使用費,本府審核結算後退還保證金。
若因天災或政策變更等因素發生,本府得逕自終止契約,並依前項規定辦
理結算及退還保證金。


第 10 條
使用期間,本府因興建公共工程之需要,得發文通知業者配合辦理纜線拆
遷作業。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者,得隨時通知業者立即配合拆遷。未
能配合遷移者,本府得派員逕予剪除,所有損失由業者自行負責,不得異
議或要求賠償。


第 11 條
市區道路已設置寬頻管道之路段,經本府認定該寬頻管道可串聯相鄰管道
並足供佈設纜線者,使用業者不得在各該路段內重複挖掘埋設纜線或於雨
水下水道內附掛纜線。
先前已附掛在該路段雨水下水道內之纜線應於本府發文通知六個月內遷移
至寬頻管道,未依規定期限遷移者,本府得執行剪線或拆除附掛之纜線。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使用:
一、於寬頻管道鋪設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者。但經本府專案同意者,不在
此限。
二、使用契約已失其效力或未經申請擅自使用者。
三、鋪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前項違規者,本府得逕行剪除或改善,所支出之處理費用由違規鋪設之業
者負擔,或得由保證金中抵扣。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