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民眾係指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及非法人團
體,但不包括本局所屬員工。
第四條 民眾檢舉本市轄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
緩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得依本辦法所附獎勵
標準表(如附件)之規定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之處分發給獎金。
第五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口頭、電話
、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之發
生時間及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足以確認位置,並
檢具足供查驗之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連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資料(含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
分資料者,不發予獎金。
第六條 本局應就每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罰鍰收入金額,提撥百分之
十納入年度預算作為檢舉人獎金。
第七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兩位民眾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僅獎
勵最先檢舉者。
兩位民眾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件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檢舉
人平均領之;其不能辨別檢舉之先後者,亦同。
檢舉之先後,以本局受理之時間為準。
第八條 本局於受理前,業經著手稽查已知民眾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
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檢舉案件經本局稽查無實證者不予發給獎金。
第九條 本局核發檢舉獎金,每年六月及十一月底前各辦理一次,並逐案
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
第十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本局送達通知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憑身分證
明文件領取檢舉獎勵金。檢舉獎勵金由主管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
規定扣繳後發給之。如未如期領取或送達不到者,則該獎金解繳
市庫。
第十一條 本局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 本局對於檢舉人之安全,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而受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局應洽請警
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