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健康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與
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市健康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健康城市相關之健康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健康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秘書長
兼任;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處局主管。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三)專家學者八至二十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
時由市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時。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企劃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督導
辦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主任委員下設核心團隊,由專家團隊、企劃處及衛生局組成,不
定時召開小組會議,議定各項推動事宜。
前項核心團隊得依工作推動需要分設小組,其組成應送推動委員會確
認。
七、本會為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並視需要,邀請
諮詢顧問出席本會委員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諮詢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八、本會下設環境與安全組、文化與產業組、健康與社福組等三個工作小
組;各工作小組置小組召集人二人,由負責機關主管及專家學者兼任
之,綜理該工作小組業務;組長一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由負責機
關主管指派人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各小組成員機關主管派
兼之。
九、本會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隨時由小組召集人召開工作會議。
十、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工作小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各工作小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
十一、本會定期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副召
集人互推一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十二、本會視議題任務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區公所、專家、學者、民
意代表或民間社區團體等列席。
十三、本會兼任人員及諮詢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