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革新稽徵業務,改進稅務行政
,加強房屋稅稽徵,特訂加強房屋稅稽徵業務注意事項如下:
壹、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一、房屋稅申報用紙,由本局印製後,存置本局服務台,備供納稅義務人
取用。
二、本局主管科應依據有關單位通報建築、營業登記、新編門牌等資料,
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三、前項資料,經辦人員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前完成檢查。
如發現有新、增、改建房屋而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者,應
即簽報派員調查設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四、為期便民起見,凡房屋之買賣、贈與、承典、繼承後,依納稅人申報
契稅、遺產稅之資料,自動釐正房屋稅籍,不再由納稅人重複向房屋
稅主辦單位申報。
如房屋係由數人共同繼承,應提共當事人檢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及分割協議書辦理。
貳、加強房屋稅籍管理
一、稅籍之管理:
1.房屋稅籍紀錄表,應逐件加蓋經辦人及依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授權
核定有關人員之印章,以昭慎重。
2.房屋稅籍紀錄表採活頁,並應按村里別裝訂,逐頁編號。
3.房屋稅籍紀錄表裝訂成冊後,應加封面、底面,並附索引表於封面
之後,便於查閱。
4.房屋稅籍冊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關係納稅人之權益,經辦人員應
負責妥善保管,並維護完整。
5.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變更等之申報書,暨其他房屋
課稅資料之通報書,應依公文處理規則依序辦理,不得積壓。
上項課稅資料之處理及運用情形,並應設置課稅資料登記簿詳為記載
,以備查考。
二、稅籍之釐正:
1.房屋稅籍之釐正,應根據申報、通報、調查及行政救濟確定之資料
,填具稅籍異動釐正通報表,簽報核定。
2.稅籍如須刪改或更正,應將原記載事項劃紅色雙線註銷,並須註明
異動原因、日期及核准文號,加蓋經辦人印章,以明責任。
3.房屋之改建、增建,如須另填造稅籍紀錄表,應將原表加蓋「作廢
」戳記作廢,並黏附於新表之後。
如有不敷應用貼時,得浮附表或增添紀錄表次頁,並加蓋經辦人員
印章於騎縫上。
4.特殊原因核准減徵或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應列冊登記,並定期檢查
,如減免原因消滅,應簽報核定後,憑以釐正稅籍、恢復課稅。
5.稅籍之釐正,除註銷部分應使用紅色墨水外,其餘記載事項,一律
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不得以鉛筆記載。
三、改善房屋評價及加強稅籍清查:
1.房屋現值之核計應切實依照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評定
標準辦理。
2.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房屋現值在 120 萬元以下者,由股長
核定;房屋現值超過 120 萬元者暨嘉義市政府函頒「嘉義市簡化
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 5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之特殊房屋由主管科長核定。
3.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本局房屋稅科應擬定計畫逐年分區辦
理房屋稅籍清查,原則上每年清查三分之一,每三年全面清查一次
,凡列入清查之區、里,不論有無增建、改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與否,均應逐戶切實辦理清查,但每一服務區清查件數不得低於二
仟件。
4.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新、增、改建房屋或有應行更正事項,應依
規定設立或釐正稅籍、更正稅籍主檔,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
人。
5.本局房屋稅科應於每年房屋稅籍清查前召集清查人員辦理「房屋稅
籍清查工作講習」,講解房屋稅法令及清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四、加強便民服務:
1.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案件,本局應另行指派人員調查
,並於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2.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局核定之房屋稅額如有不服依法申請復查時,如
程序並無不合,本局應選擇適當時間派員進行復查,並事先通知納
稅義務人;如其程序不合,但原核定實體上確有違誤,仍應本於職
權予以撤銷或重核。
3.本局對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不論准駁,均應詳列理由,並於
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答復納稅義務人。
4.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有應補稅款者,其繳納期間,應自
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起算。
5.本市房屋遇有重大災害時,本局應主動派員前往實地調查,並依照
房屋稅條例有關減免標準之規定,予以核定減徵或免徵。
五、督導與考核:
1.房屋稅籍清查,本局應指派審核員負責督導並就已清查之房屋予以
抽查,抽查件數,本局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每一檢查人員以 15
件為限。
至抽查情形應作成紀錄,並裝訂成冊,以便查考。
2.本局主管科長、股長應切實負責督導,並得視需要隨時抽查各稅管
員已查核之所有房屋。
3.房屋稅籍清查人員績效之考核,得依照有關獎懲規定辦理。
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