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之員工(不含教師)研究風氣與創新作為,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市政革新及自行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下:
(一)本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率之事項。
(二)本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三)本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五)對於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有關工作環境、工作品質、創新事項。
(七)有關為民服務事項如輿情反映、人民陳情或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八)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九)其他對於政府再造、行政革新或重大施政確有助益之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或奉交辦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員工(不含教師)得就前點各款選
定內容,作為市政革新及自行研究發展之工作項目。
前點申請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提出,以個人名義提出者,每人每年度
至多以二篇為原則。但集體研究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就組織職掌及工作方法、作業流
程、步驟,經常檢討分析,對經辦業務或新辦行政措施,有利於加強
為民服務者,應就其具有創造性、發展性、可行性之改革作法分析評
估,研提具體創新建議,或研究項目有異動時需送本府企劃處備查。
五、研討工作項目時,應優先考量下列事項:
(一)與民眾權益密切且作業流程繁雜者。
(二)與重大建設關係密切者。
(三)與重大施政方針關係密切者。
(四)有效節省資源、撙節經費支出,具實務性,便民提升服務品質者。
(五)有效防止弊端者。
(六)提高行政效率,簡化行政流程或創新措施。
六、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七、研究報告評分項目及權數如下:
(一)研究主題(15 %):
1.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機關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20 %):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30 %):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25 %):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及文字修辭(10 %):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分明。
4.文字通暢。
八、研究報告以A4格式,字體大小 14 點標楷體,直式橫書書寫,內容
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發現與建議。同時製
作封面及封底。
九、經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其經費在本機關相關業務經費或研考經費項
下支應。
十、研究革新之案件應於每年 9 月 5 日前送企劃處,提請本府市政革
新及自行研究發展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審查。評審小組由
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 3 至 7 人,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
委託專家學者先行審查。外聘之專家學者審查之案件,得按其性質論
件致送審查費。並視其性質分請評審委員 1 至 2 人先行初審,初
審意見提請評審小組評審。
十一、評審小組評審時,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有關單位列席說明
。
十二、市政革新之建議案件,經評審小組評定確屬具體可行者,應核予頒
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
獎勵規定如下:
(一)特優獎:總分 95 分以上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2 萬元或記功
2 次。
(二)優等獎:總分 90 分以上未達 95 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1
萬元至 1 萬 5,000 元或記功 1 次。
(三)甲等獎:總分 85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5,0
00 元至 1 萬元以下或記嘉獎兩次。
(四)乙等獎:總分 80 分以上未達 85 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5,0
00 元或記嘉獎一次。
(五)佳作獎:總分 75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3,0
00 元。
(六)總分 74 分以下者,不予獎勵。
前項獎勵金於本府企劃處施政計畫綜合業務-研考業務-人事費-
獎金項下支應。
十三、評審及獎勵每年舉辦一次,研究報告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十四、研究革新案件經評定後,除予以獎勵外,同時公開於市務會議中表
揚。
十五、依本要點所提出之研究革新案件,經表揚獎勵者,本府將內容在網
路上刊載或出版,提供參考。
十六、本府員工對特殊技術之發明,重大市政問題解決策略之發現或極具
系統性服務經驗之撰述,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隨時評審並從優
敘獎。
十七、本實施要點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