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為積極處理被占用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以維護市有財產權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三、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占用機關得申請撥用。
占用機關不配合申請撥用或申請撥用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占用機關自
行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或遷讓交還房屋及土地。占用機關不辦理者,
應協調其上級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依司法途徑訴請排除。
四、占用人非政府機關,得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
定,出租、讓售、標售不能依前項方式處理者,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
除地上物交還土地或遷讓交還房屋及土地。占用人拒不配合辦理者,
得斟酌占用情節,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依訴訟程序排除占用。
(三)依法告訴或告發。
五、對於被占用之不動產,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
用補償金。
占用期間收取使用補償金,依嘉義市市有非公用基地房屋租金率,追
溯至最近五年為止,占用期間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追收使用
補償金。占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依法請求自繳納期限屆滿
至實際繳交之日之法定遲延利息。
前項使用補償金,得准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