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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4: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考核作業初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9150963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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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之考核由教育處組成初評小組,分別由處長、副處長、督學、各科長組成。

二、考核流程及方式:
(一)每一學年結束,由處長、副處長、督學依平時之視導,科長依各科業務之辦理考核,並填寫考
    核建議紀錄表。
(二)各小組成員就權責業管事項提供評定分數予處長參考,再由處長綜合評定分數後,將初評結果
    陳市府考核委員會複評後,送請市長核定。

三、考核建議紀錄表內之具體優良事蹟與待加強改進事項,應經主管業務科科長及視導區督學之瞭
    解以條列式簡明敘述。

四、各小組成員所核之分數以最高八十五分,最低七十五分為原則。若核給八十五分以上或七十五
    分以下,須詳述具體事蹟或缺失。

五、督學、科長平時應多加紀錄具體事蹟或缺失,以便有案查考。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