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之考核由教育處組成初評小組,分別由處長、副處長、督學、各科長組成。
二、考核流程及方式:
(一)每一學年結束,由處長、副處長、督學依平時之視導,科長依各科業務之辦理考核,並填寫考
核建議紀錄表。
(二)各小組成員就權責業管事項提供評定分數予處長參考,再由處長綜合評定分數後,將初評結果
陳市府考核委員會複評後,送請市長核定。
三、考核建議紀錄表內之具體優良事蹟與待加強改進事項,應經主管業務科科長及視導區督學之瞭
解以條列式簡明敘述。
四、各小組成員所核之分數以最高八十五分,最低七十五分為原則。若核給八十五分以上或七十五
分以下,須詳述具體事蹟或缺失。
五、督學、科長平時應多加紀錄具體事蹟或缺失,以便有案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