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五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貸款之本金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全額支付,補貼之利息由本市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配合辦理。
三、申請人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檢具文件,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經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
核後,函請貸款行庫撥付。
四、申請創業貸款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居住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
(二)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創業地點須設籍本市。
(四)創業貸款之申請,每人以一次為限。
(五)貸款名額依年度預算編列之金額為限。
(六)三年內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扶助
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七)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
合格者優先核貸。
五、應備文件: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式二份。
(三)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一式二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
(五)創業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式二份(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年以內
者)。
六、貸款內容:
(一)貸款額度:每名最高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二)貸款利率:
1.貸款利率按貸款行庫基本放款利率,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2.本貸款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
之一利息由本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貼補。
(三)還款方式: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
還限利息,第三年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
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
(四)貸款方式:貸款人經本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
移送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貸款事宜。
七、督導:
(一)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不定時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
與原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相關法令及其他經委員會決
議撤銷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得通知貸款行庫收回全
部貸款利息貼補。
(二)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如有變更行業、地點等與原創業計畫不符時
,應函報本府備查,以利掌握本基金之執行概況。
(三)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經輔導仍不依
規定改善者,即終止補貼息。
1.戶籍遷出本市(或創業地點遷出本市)或未親自經營者。
2.歇業或轉讓者。
3.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以上者。
4.其他重大違反本要點之意旨者。
八、本貸款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規定催繳,
本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九、申請案件經初審合格後,由本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
之。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