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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9160432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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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彰顯我國傳統崇老敬老美德,對資深
    市民表達敬意,並歡度重陽佳節,於每年重陽節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發放重陽節敬
    老禮金(以下簡稱敬老禮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本市市民於重陽節年滿六十五歲(含當日,以實歲計),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並實際居住,且於發放敬老禮金時尚健在者。(以下簡稱發放對象)

三、發放標準:
  (一)年滿六十五歲至七十九歲者,每人發放新臺幣三千元。
  (二)年滿八十歲至八十九歲者,每人發放新臺幣六千元。
  (三)年滿九十歲至九十九歲者,每人發放新臺幣九千元。
  (四)年滿一百歲以上者,每人發放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發放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名冊編造:
    1. 由本府函請各戶政事務所提供當年度發放對象名冊,並轉送各區公所。
    2. 各區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所提供之名冊製作發放名冊,於節前四十五天前將發放人數
       統計表及領據報府以憑辦理預撥禮金。
  (二)禮金發放:
    1. 本府依各區公所發放人數統計表及公所領據,於節前十五天前將禮金撥入各區公所。
    2. 發放方式如下:
     (1) 發放現金:各區公所應於發放期間由里幹事或里幹事會同里、鄰長共同發放禮金,
         本府同時請媒體宣導提醒民眾。
     (2) 匯入帳戶:於本府每年公告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里辦公室)申請,限指定
         發放對象之金融機構帳戶,除前一年或當年採匯入帳戶方式,由本府續行採用外,
         逾期未提出申請或再申請變更者,視為以發放現金方式領取。匯款手續費由本禮金
         發放對象自付。如帳戶提供錯誤或帳戶出現異常導致退匯等衍生之手續費及延遲撥
         付責任,由發放對象自行負擔。
    3. 發放現金方式之禮金應由發放對象或代領人以簽名、蓋章或蓋手印方式領取,以蓋手
       印方式領取者,應由發放者加蓋職章認證。由代領人代領時應在名冊上註明與發放對
       象關係及姓名。代領人以發放對象之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為限;若有特殊情形,由非
       親屬代領者,需檢附委託書始得代領;另若由公職身分人員代領者,需於次年度六月
       底前將本禮金交付發放對象之簽收單送交本府,如逾六月底尚無法完成交付者,應將
       代領之禮金繳回本府。
    4. 凡領取禮金發放對象於名冊中冠有夫姓,而加蓋之私章未冠夫姓者,得由發放人加蓋
       職章認證係屬同一人。
    5. 符合資格而名冊有所遺漏者,請區公所先行墊付,嗣後向本府核銷時一併核計,多退
       少補。
    6. 經冊列受領敬老禮金者,倘因死亡或因遷出而有戶籍異動情形,本府均不再追溯發放
       ,若有溢領即應繳回,但在發放期間已發給者不予追繳。
    7. 本敬老禮金發放以重陽節前二週開始發放為原則,因故短時間無法發放者,得交由里
       幹事繼續發放至十二月一日止,餘款一律繳回本府,於十二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申請補發者,由本府辦理相關事宜。

五、本市敬老禮金發放作業,端賴相關人員之全力參與與協助,方得順利推動,為獎勵相關人
    員之辛勞,將予以敘獎方式鼓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府、各區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業務承辦人員暨督導業務之主管,依其承辦貢獻程度
        酌予敘獎,每名以嘉獎ㄧ次至二次為限,並由本府統一簽核。
  (二)各區公所相關協辦人員(包括里幹事或其他協助人員),由各區公所視其配合度、發
        放禮金情形及辛勞程度等,酌予嘉獎ㄧ次至二次。

六、發放單位應於發放截止日期後二週內檢附印領清冊、清冊電子檔,併同結餘款繳還本府,
    以憑辦理核銷。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