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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11507829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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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得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就專家
    學者、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代表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課後照顧服務實施成效。
(二)研議課後照顧服務實施困難及改進策略。
(三)其他有關課後照顧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
    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
    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得視需要赴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督導訪視實施方式如下:
(一)訪視小組委員實地訪視後,應填寫訪視評分表及訪視綜合建議與訪談紀錄表。
(二)訪視稽查及督導項目:開辦情形、經費專款專用、擔任師資資格、學生學習、課程安排
      及校園安全。其中安全措施之稽查應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