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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4: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09151025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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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三、本服務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儘量主動規劃本服務,學生及教師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二)強調公共資源充分利用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但必要時得採混合編
        班。
    (四)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五)本服務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有關規定。

四、實施對象:
    (一)本服務之對象係學校在籍學生。
    (二)參加本服務之學童,由家長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核定。
    (三)特殊個案學童由校方與家長聯繫後,輔導參加課後活動。
    (四)參加本服務之學童,家長必須負責於放學後接送。

五、實施時間:
    (一)日期以在開學第二週開辦為原則。
    (二)各校視情況自行決定開辦類別。
    (三)本服務之時間,依據各校學童與家長之需要訂定之,類別如第七點第九款。

六、實施方式:
    (一)課程規劃:
        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
        活照顧,不得作不當之補習。
    (二)師資安排: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2.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
          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
          課程結訓。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
          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針
        對身心障礙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
        每年應參加由本府或本府委託相關單位辦理之在職訓練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五)活動場所:
        場地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備及設施時,
        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得報經本府核准。
    (六)本服務辦理方式:
        1.由學校自行辦理。
        2.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3.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4.學校依第二目、第三目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
          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眀於招標文
          件。
    (七)各校視需要成立本服務之委員會,委員推舉方式除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業務
        承辦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校長為召集人,其他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八)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鑑考核。經評鑑優
        良之辦理者,次年得優先依規定申請辦理。
    (九)本府爲辦理本服務,成立推動與督導小組,視需要赴各校訪視考核,督導訪視實施方式如
        下:
        1.訪視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訪視後,應填寫訪視評分表及訪視綜合建議與訪談紀錄表。
        2.訪視稽查及督導項目:開辦情形、經費專款專用、擔任師資資格、學生學習、課程安排
          及校園安全。
    (十)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七、經費收支:
    (一)本服務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納
        入各校會計程序辦理。
    (二)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學校自辦每節課為40分鐘,委託辦理每節課為60分鐘):
        1.上班時間:每節三百二十元為原則(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
        2.課後學習時間:每節四百元為原則(下午四時以後及週末)。
        3.寒暑假期間:授課鐘點費得比照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童課後活動暨寒暑假學才藝育樂活
          動費用支用注意事項辦理。
        4.外聘師資每節三百二十元至四百元為原則,由學校定之。
    (三)教師鐘點費,以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不得逾佔總經費百分之三十。收費不
        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四)每月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含工作費、郵電費、水電費、材料費(含教材、油
        墨、紙張、碳粉等)及維修費等】後若有賸餘款則平均退給學生。工作費之支領對象為行
        政員工。校長、主任、組長每月支領工作費不得高於本身主管加給的二分之一;其餘人員
        每月支領工作費不得高於最低組長主管加給的二分之一。
    (五)經費實報實銷,經費應經本服務委員會決議後使用;並隨會計報表公告於校內明顯處。
    (六)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因可歸責於各校、主辦或受委託辦理者,以致活動停辦時;應依所餘節數之比例退還費
          用。
        2.因可歸責於家長或學生者開班後上課未滿活動課程三分之一退還百分之五十;開班後上
          課滿三分之一以上,則不予退費。
    (七)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況特殊學生, 亦得減免收
        費。
    (八)辦理本服務時,其生師比高於二十比一者,前款減免之費用,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機構、
        法人或團體應自行吸納一人,其辦法由學校自訂。
    (九)每月收費公式如下:
        1.上班時間:二百六十元乘以每月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人數等於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2.課後學習時間:四百元乘以每月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人數等於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3.寒暑假班:四百元乘以每月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人數等於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十)收費應由學校統一製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校備查。
    (十一)如學生人數不足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第九款所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
          報本府核准。

八、注意事項:
   (一)學校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家長同意書)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
       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應與教師、學生及家長充份溝通說明,實施
       期間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二)學生留校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護學生在校之安全。
   (三)參加本服務學生放學時,學校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通崗之安全,得商請家長共
       同維護學生放學之安全。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各校得視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