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中等以下學校優秀運動人才,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設立對象:本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
三、各校體育班以長期培訓本市重點發展運動為限。
四、申請設立程序:
(一)學校提出設班計畫(計畫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並依限送本府教育處。
1.經營的理念及願景。
2.師資:現有師資及外聘師資之學經歷(外聘師資請附參加比賽或指導成績暨
設置運動
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或教練證)。
3.空間:現有教室及專用教室(需附具面積、數量及平面圖)。
4.設備:各項教學設備之設置及運用(請附設備明細表)。
5.經費:經費來源及運用(含現有及如何運用社會資源)。
6.課程:課程安排與培訓之計畫。
7.其他:歷年比賽成績及培育銜接管道計畫。
(二)本府教育處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必要時得至學校實際訪查,審議通過後函知學
校籌劃設立。
五、申請期限: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府核定。
六、核准設立學校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招生對象:以設籍本市學生為對象(不受本市學區限制)
(二)招收名額:各類體育班每班以十五至三十名為限,並逐年增班。
(三)招生方式:
1.學校訂定甄選簡章送本府教育處核備,其甄選科目由各校另設招生委員會審
核。
2.甄試後由各校招生委員會辦理發佈錄取名單事宜,必要時該名單得送府核備
。
(四)健康與體育領域節數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由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
要所列之領域節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五)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二人;國民中學每班應置
專任師資至少三人;師資應優先遴聘具有該類科專長且持有合格教師證書或專
任運動教練證者,其遴聘由各校自行辦理或委託本府聯合辦理。
(六)依本要點設置之體育班,本府不另補助設置經費,班級數納入本府原核定之普
通班班級中。
七、評鑑考核:
(一)體育班實施績效由本府教育處每學年度派員實施考核。考核成果優異者予以獎
勵,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要求改善或停止設置。
(二)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著者得由學校列舉事實,報請本府敘獎。各校表現優異選手
之考核辦法,由學校自定之。
八、本府得視必要性,酌予補助各校訓練經費,惟不含設備及器材費用。
九、各校因故無法繼續經營體育班時,得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停班申請,由
本府專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