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86年1月7日市府主管會報市長指示辦理。
二、為貫徹行政革新,提高為民服務效率,擴大便捷服務效能及加強意見
溝通,有效協助民眾解決疑難問題,推動市、區政建設以達親民、便
民、利民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三、民眾對市、區政有左列情形之建議或陳述得依本要點會見區長,如屬
機密者應依保密規定辦理。
(一)對市、區政建設、行政革新、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
革建議者。
(二)對本所暨各里辦公處施政,認為有偏失、處理不當或損及人民權
益者。
(三)對本所及各里辦公處服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者。
(四)其他請求本所協助解決之重大困難事項者。
四、民眾所陳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婉復不予接見:
(一)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或司法判決確定者。
(二)經依訴訟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尚未 決定者。
(三)已提送行政委員會討論者。
(四)同一事由已予適當處理及明確答覆者。
(五)可直接商洽權責單位解決之事項者。
(六)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 實姓名或住址者。
(七)涉及私權及不屬本所權責者。
五、受理程序如次:
(一)對市、區政建設、行政革新、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
建議者。
(二)對本所暨各里辦公處施政,認為有偏失、處理不當或損及人民權益
者。
(三)對本所及各里辦公處服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者。
(四)其他請求本所協助解決之重大困難事項者。
六、區公所受理後,符合本要點規定、且屬於本所權責或可協調相關單位解
決事項,由行政室依規定列管,並由服務人員填具通知單通知申請人(
必要時得以電話通知),並請依照通知時間、地點準時到達,逾時視為
放棄。
七、本所受理民眾申請會見區長案件後,填具登記處理表,並會請各相關課
室簽註具 體處理意見。
八、各有關單位收受民眾申請會見區長案件,應視同最速件辦理,會簽內容
經課室主管核章後,送行政室原案陳請區長核閱。
九、涉及市府權責事項,由本所代轉市府處理,處理結果由市府函知申請人
,並副知區公所。
十、 涉及私權爭執者,轉知本區調解會調解。
十一、本所相關單位人員應陪同區長會見民眾,俾供區長諮詢或交辦,必要
時得以書 面方式敘明案由及解決方案。
十二、區長會見民眾案件以親自會見為原則,如因公不能會見時,由秘書或
業務有關主管代為接見。
十三、區長接見民眾後,認為應依申請人之建議或陳述處理者,由紀錄人員
登記列管後 ,其有涉及2個以上課室業務者,並指定其中一課室主辦
,各承辦課室應迅速妥善處理,於7日內辦結,並將辦理情形函覆申
請人及副知區長室、行政室(解除列管),其因案情複雜 , 無法依限
辦結者,應簽請區長核准延期,並將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行政室。
十四、區長會見民眾時間,原則上定為每星期二下午2時至5時於本所會議室
舉行。
十五、區長會見民眾處理之案件中發現有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或故意刁難等情
形者,從嚴議處。
十六、本要點簽 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