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有財產民事訴訟案件,增進各
經管機關(單位)經辦人員法律訴訟知識,以維護市產權益,並節省
律師費用,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市有財產之經管機關對經管市有房地訴訟案件,除案情重大,法律關
係複雜難勝任者,可延聘律師辦理外,其餘案件,得由各經管機關(
單位)主管就下列屬員指定為訴訟代理人,負責辦理之。
(一)原業務承辦人。
(二)具有法律素養及有訴訟經驗人員。
(三)對訴訟事項具有專門知識人員。
三、代理訴訟人員,得按件支給撰狀費用新臺幣二千元,案情複雜者得予
增給,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給:
1.辦理催收欠租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2.類似聲請閱卷、改期審理、聲明上訴等之聲請狀。
四、代理訴訟人員出庭時,除應領之差旅費外,得按次支給出庭費用新臺
幣一千元。
五、代理訴訟案件,經終審判決確定獲致勝訴者,代理訴訟人員得由經管
機關報請敘獎。
六、代理訴訟案件,如有較為繁難者,得由經管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臨
時專案小組研議,提供意見,以憑參照,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臨時
專案小組開會時,代理訴訟人員應將訴訟事件案情及就法律上之觀點
研提處理意見,製成節略連同有關證據,攜帶列席報告,以便研議。
七、前點參與研議人員,提供意見經被採納獲致勝訴者,得由原臨時專案
小組召集人報請敘獎。
八、所需之訴訟及相關費用,由各經管機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其有
不足或未及編列預算者,應先由各機關在相關經費內勻支或報請本府
核辦。
九、本要點奉 市長核定後函發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