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以減輕
照顧上的壓力及負擔,並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屬成員互動及參與社會活動
的機會,提昇被照顧者之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凡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定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2.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以下
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
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三、辦理方式: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並簽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
期照顧服務合約之已立案機構(以下簡稱合約機構)及服務提供單位辦理。
四、服務優先順序:以未獲安置於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極重度、重度及中
度身心障礙者為優先;在日托教養機構及就讀啟智班之極重度、重度及中
度身心障礙者次之;另其他因緊急事故經合約機構及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報
本府同意需優先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五、服務方式:
(一)定點照顧:由本市或鄰近縣市之合約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運用既有
場地、設施設備及專業人力,提供需要臨時及短期照顧之
身心障礙者至合約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接受照顧服務。
(二)到宅照顧:合約機構派員或服務提供單位之專業服務人員至有服務需
求的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服務時間以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週六、日及夜間則視
合約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狀況再行核定是否提供服務。
六、申請方式:
(一)確實需要臨時性及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可直接向嘉義市長期照顧管
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提出申請,並於七天前先行預約。
(二)經本市長照中心評估符合資格者,轉介至合約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提供
服務。
(三) 未設籍但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可擇一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提出申
請,並依轄區外身心障礙者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流程圖提供服務(如
附件一)。
七、服務內容:
(一)看護照顧服務。
(二)協助膳食。
(三)協助生活自理。
(四)陪同就醫。
(五)休閒及精神支持服務。
(六)其他符合臨時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接送之服務。
八、照顧服務人員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接受相關實習或訓練。
(二)國中以上畢業,年滿二十歲並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及格領有結業証明
書或相關專業訓練九十小時以上,並接受相關實習或訓練者。
九、服務型態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 臨時照顧服務:
1.定點照顧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計,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一小時,每
日以不超過十二小時為限,超出時數將由使用者自行支付。
2.到宅照顧每小時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二小時,每日不
超過八小時為限,超出時數將由使用者自行支付,且每月不超過二十五小
時。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含餐食但未包含耗材費
),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算,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
十四日。
(三)接受臨時照顧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每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三百小時。
惟已在日托機構收容及特殊教育班就學者,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小
時。
十、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項目:
1.服務費:列冊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九十、ㄧ般
戶補助百分之七十。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
二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2.行政管理費:補助合約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當月請領服務費百分之五。
3.教育訓練費:合約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每年須配合辦理服務員及督導員教育
訓練,補助費用實報實銷(補助項目及基準參照本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
作業要點辦理),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整。
4.交通費:每位照顧服務員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僅限到宅照顧服務型
態得提出申請。
5.督導費:補助服務提供單位,由社工專業人員進行服務督導,每一個案每月
最高以新臺幣三百元計算。
(二)超過本府所定年度補助時數部分需自行付費。
十一、合約機構及服務提供單位辦理事項:
(一)提供服務前應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 務。
(二)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三)定期召開工作會報。
(四)每月十日前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
登打個案服務紀錄,且在年度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
(五)每月十日前造冊檢據向本府申請補助。
十二、督導:本府得不定期派員了解合約機構及服務提供單位服務執行情形,
合約機構及服務提供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查參。